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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6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1、68 條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之決標紀錄表,應載明審標結果,即審查廠
商投標文件時,對不合格之廠商,應於決標紀錄表敘明其原因及依據,供
投標廠商參考
          定決標紀錄應記載審標結果之執行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本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第 68 條等規定辦
              理。
          二、依本法第 51 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
              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其審查結果
              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另本法施行細
              則第 61 條:「機關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
              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 10 日。」
          三、有關上揭本法第 61 條規定應將決標結果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部分,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2  月 3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
              03131 號採購法相關解釋函,略以:「對於開標時到場之廠商,可當
              場提供書面通知。如有廠商未到場,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
              當場提供書面通知』,可以『當場以決標紀錄送交各投標廠商並請其
              簽收之形式』為之,惟該決標紀錄內容需包括本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第 1  項規定之事項,本項說明併請參閱本府 92 年 3  月 31 日府
              工三字第 0920908780 號釋示。
          四、是以本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決標紀錄表應載
              明審標結果,即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對不合格之廠商,應於決標紀
              錄表敘明其原因及依據,俾利投標廠商了解不合格廠商之原因及其依
              據何項規定,以杜爭議。
          五、有關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得視為無效標之原因及依據,請
              參考本府 94 年 12 月 16 日府工三字第 09433445600  號函修正之
              投標須知範本第 38 條規定。
          六、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政府
              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
              釋函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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