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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5、65、66、6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7、87 條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主  旨: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履約過程中應確實注意有無政府採購法禁止
          轉包之情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8  月 6  日工程稽字第 096002316
              10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履約過程中應確實注意有無政府採購法禁
              止轉包之情事,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同條第 2  項:「前項
                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
                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
                代為履行。」;本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並規定:「本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
                行履行之部分。」,據此,本法禁止廠商轉包,惟對廠商分包行為
                並不禁止。
          (二)依上揭規定,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
                行履行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惟招標文件未
                載明「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者,應依工程
                會 89 年 3  月 23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6979 號函釋例,端
                視其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而定。
          (三)如發現有上揭轉包之違法情事,採購機關應依本法第 66 條、第 
                101 條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三、隨函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3  月 23 日(89)工程企字
              第 89006979 號函影本供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  本: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3 日
          (89)工程企字第 89006979 號
主    旨:所詢「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印製案」驗收完成後支付貨款及退還保
          證金,屬契約執行事宜,請 貴會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九北市選行字第一○○六號函。
          二、來函所詢轉包問題,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
                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
                代為履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該主要部分,指招標
                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經查來函所
                附旨揭印製案之投標須知第七十五點未填主要部分,則得標廠商有
                無轉包,應視該廠商有無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
                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
          (二)依前揭投標須知第三點,本案僅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尚非特殊
                或巨額採購,惟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廠商具有相當設備之資格,得以「租賃、
                租賃承諾證明」代之,則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本案廠商如確以租賃
                機器設備代替自有,於法尚無不合。
正    本: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副    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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