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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07146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有關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各機關應注意其有效期間,
以確保機關權益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應注意其有效期間,未能於
          該期間內完成驗收時,應事先要求廠商洽銀行延長有效期,以確保機關權
          益,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  年 9  月 12 日工程
              稽字第 09600365650  號函及審計部 96 年 9  月 7  日台審部覆字
              第 0960001036 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抽查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某工程採購,廠商
              係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履約保證金,嗣因該廠商財務問題無
              法履行契約,經終止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將尚未返還之履約保證金充作
              違約金,惟發生「該校向承商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因逾有
              效保證期限,致債權無法保全之違失情形」,嚴重影響機關權益。
          三、廠商以旨揭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應隨時注意其有效期間,建
              議對各式保證金應予列案控管,於期限屆止前一定時間(建議 1  個
              月以上),通知廠商展期或以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其它方
              式補繳,如廠商未能配合辦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
              「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保證期者,其應延長保證期之保證金。
              」規定,則應於有效期內通知原出具銀行撥付,以維機關權益。
          四、機關得依工程會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選用其有效期間為「
              至招標文件 /  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以避免因疏忽而發生類案缺失
              情形,確保機關對廠商之債權。
          五、本案缺失情形,本府已納入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資料可至本府採購業
              務資訊網(網址: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首頁/
              採購事務/訓練研習/政府採購法相關訓練教材 -  編號 20-  態樣
              2.11  及解析 2.11) 上網下載,另納編於「政府採購錯誤態樣彙編
              」近期將分送各機關參考。
          六、副請  教育局本主管權責加強督導所屬學校,以避免類此異常情形,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並將留意各機關辦理案件,加強辦理稽核監督。
正  本: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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