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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 098020343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10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轄內縣道時,請向臺南縣
政府工務處提出申請許可,若是使用縣內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
道路時,則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依    據:臺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臨時性工程係指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工程,因定點施工而須
              佔用道路,如房屋修繕、招牌吊掛、樹木修剪、公益活動帳篷架設等
              工程。
          二、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轄內縣道時,請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
              許可。
          三、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時,請
              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四、申請受理機關得基於公益之理由,不許可道路申請使用或撤銷道路使
              用許可。
          五、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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