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10 期 16 頁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轄內縣道時,請向臺南縣 政府工務處提出申請許可,若是使用縣內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 道路時,則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依 據:臺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臨時性工程係指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工程,因定點施工而須 佔用道路,如房屋修繕、招牌吊掛、樹木修剪、公益活動帳篷架設等 工程。 二、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轄內縣道時,請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 許可。 三、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時,請 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四、申請受理機關得基於公益之理由,不許可道路申請使用或撤銷道路使 用許可。 五、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