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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 0980203437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10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
、市區道路之申請及許可作業,由臺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項。
依    據:臺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臨時性工程係指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工程,因定點施工而須
              佔用道路,如房屋修繕、招牌吊掛、樹木修剪、公益活動帳篷架設等
              工程。
          二、臨時性工程使用本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之申請及許
              可作業,本府以委辦事項,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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