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38 期 7-8 頁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 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八十九年五 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影 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二三三一八號令辦理。 二 本府九十年三月六日府工三字第九○○○七三一四○一號函頒「臺北 市政府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召開協議會議與價購作業規定」同時停止適 用。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 全文內容: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 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89) 工程企字第 8901101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0 年 3 月 6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 3140 號函,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