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51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三字第 9008085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38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
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
          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八十九年五
          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影
          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二三三一八號令辦理。
          二  本府九十年三月六日府工三字第九○○○七三一四○一號函頒「臺北
              市政府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召開協議會議與價購作業規定」同時停止適
              用。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
全文內容: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
          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89)
  工程企字第 8901101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0 年 3  月 6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
  3140  號函,不予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