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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客研字第 111300469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 第 213 期 33-3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辦理「臺北市客家圖書影
音中心」運用有關事務,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主    旨:本府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辦理「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
          」運用有關事務,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維護管理指定運用標的物。
          (二)規劃執行指定運用標的物館藏資源活化等計畫(包含客家傳統文化
                保存、客語推廣、藝術、文化、生活教育、美學、教學研討、鄰里
                服務、場地租借等)。
          (三)提供簡易餐飲服務及辦理客家文化創意商品、伴手禮等展售。
          (四)其他經本府指示之業務。
          二、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汀
              洲路 3  段 2  號;電話:(02)2369-1198。
相關圖表:附件、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特定文化設施運用位置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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