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23 期 22 頁
依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訂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 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土地登記簿註記相關管制文字內容
管制文字內容,並自公布日生效。 依 據:依 97 年 7 月 11 日以經工字第 09704603480 號令修正發布之「興辦 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 7 條 第 3 頊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加強管制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及維 護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信賴保護原則,於毗連非都市土地登記簿謄本註 記相關文字以利管制。 二、依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日期,於毗連非都市土地登記簿謄本註記相關 文字如下: (一)97 年 7 月 11 日(含)以後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案件:本筆 土地依據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定○○○(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計畫,限其自取 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未能完成 使用者得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違反者,廢 止原核定,並恢復原編定,移轉他人時,亦同。 (二)97 年 7 月 11 日以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案件:本筆土地依 據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興辦工業人)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0 日前依准定之擴展工業計畫完成使用,違反者,廢止原核定 ,並恢復原編定,移轉他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