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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原經字第 09501010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4 期 9-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花蓮縣政府為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提昇原住民生活能力特訂定花蓮
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
主    旨:檢送「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副    本:本府行政室(刊登公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增進原住
              民產業經營效能及部落經濟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所得及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工藝坊。
          (三)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含工、商
                、服務、餐飲、交通運輸、資訊、勞務、金融業等)。
          (二)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等。
          (三)營業或管理所需電腦資訊設備(以下簡稱資訊設備;不含耗材)。
          (四)營業生產主要設備(以下簡稱主要設備;不含耗材)。
          (五)委託辦理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業
                交流會等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單一活動或對象之同一年度內之補助標準如下。但資訊設備及主要
                設備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最高新
                  臺幣以十萬元為限。
                2.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最高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3.資訊設備新臺幣以三萬元為限。
                4.主要設備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5.委託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
                  業交流會等活動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6.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者,不適
                  用前目之規定。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前款總經費者
                ,本府得依結算之經費,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自定,惟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
                  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分攤、預期效益等項)。
                3.本要點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
                  案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資訊設備及主要設備應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負責人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社團成員有
                  百分之八十以上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
                3.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
                  明文件。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證件書表準備者,
                一次通知補正。
          六、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核定補助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並檢具納入年度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二)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即函報本
                府核備或註銷。
          (三)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
                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應填具領款收據,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
                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
                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計畫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
                府核備。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附件四】。
          (五)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府時
                ,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經費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府對於核定補助單位應予協助並輔導,並得派員實地查證執行情
                形及進度【查證紀錄如附件五】。
          (二)本府對於辦理績優單位得酌予適當之獎勵,辦理績效不彰或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附則: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名「花蓮縣政府
                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相關圖表:附件一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申請書.PDF
     附件二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工藝坊及原住民社團資訊設備及主要設備申請書.PDF
     附件三花蓮縣政府經費支出明細表.PDF
     附件四計畫成果報告書格式.PDF
     附件五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訪視(督導)紀錄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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