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4 期 9-14 頁
花蓮縣政府為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提昇原住民生活能力特訂定花蓮 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
主 旨:檢送「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副 本:本府行政室(刊登公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增進原住 民產業經營效能及部落經濟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所得及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工藝坊。 (三)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含工、商 、服務、餐飲、交通運輸、資訊、勞務、金融業等)。 (二)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等。 (三)營業或管理所需電腦資訊設備(以下簡稱資訊設備;不含耗材)。 (四)營業生產主要設備(以下簡稱主要設備;不含耗材)。 (五)委託辦理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業 交流會等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單一活動或對象之同一年度內之補助標準如下。但資訊設備及主要 設備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最高新 臺幣以十萬元為限。 2.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最高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3.資訊設備新臺幣以三萬元為限。 4.主要設備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5.委託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 業交流會等活動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6.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者,不適 用前目之規定。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前款總經費者 ,本府得依結算之經費,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自定,惟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 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分攤、預期效益等項)。 3.本要點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 案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資訊設備及主要設備應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負責人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社團成員有 百分之八十以上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 3.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 明文件。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證件書表準備者, 一次通知補正。 六、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核定補助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並檢具納入年度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二)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即函報本 府核備或註銷。 (三)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 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應填具領款收據,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 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 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計畫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 府核備。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附件四】。 (五)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府時 ,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經費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府對於核定補助單位應予協助並輔導,並得派員實地查證執行情 形及進度【查證紀錄如附件五】。 (二)本府對於辦理績優單位得酌予適當之獎勵,辦理績效不彰或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附則: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名「花蓮縣政府 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