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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勞職字第 11161179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 第 233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工會法等 16 項法規」所定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部分裁
處權限,原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等機關辦理者,自112  年 1  月 1  日
起停止適用

主    旨:公告「工會法等 16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裁處權限,原委任本
          府勞動局等機關辦理者,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5  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6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原委任
              本府勞動局等機關辦理者停止適用。
          二、停止適用委任事項如附表。
相關圖表:附件 本府原權限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等機關各法規之裁處停止適用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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