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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勞三字第 09304510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7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7、65 條
旨:
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按摩業管理之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按摩業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一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本府原辦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及相關法規中
              關於從事按摩資格之認定、按摩業之管理、輔導及相關行政處罰之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委任本府勞工局辦
              理,請民眾自該日起逕行前往該機關所在地洽辦。
          二  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臺北市市府路
              一號北區五樓,○二-二七二八七○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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