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3 月刊 33 頁
雲林縣政府公告 107 年度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 11 家動物醫院
主 旨:公告 107 年度本縣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 11 家動物醫院(公告事項三 ),以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即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執行方法 (一)本縣街犬貓收容係委由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依排程會同陳情民眾確 認後進行捕捉(其他單位應先經動植物防疫所同意後,方能進行犬 貓捕捉收容公告),捕捉後街犬貓由清潔隊載運至指定動物醫院進 行晶片掃描及據實填寫該犬貓基本資料(捕捉日期、地點、品種、 年齡、體型大小、毛色、性別等)。 (二)捕捉之街犬經動物醫院點收及核對無誤後,應以晶片判讀器掃描有 無植入晶片或犬頸牌以供協助辨識判定街犬貓之身分。 (三)有飼主犬貓應通知飼主領回,並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 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養管 理費,如飼主拒領回或拒繳管理費用將以棄養動物論,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第 1 款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無飼主之街犬貓由動植物防疫所公告供民眾認(領)養,屆期無人 認(領)養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民眾認養之街犬貓一律施行絕育、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方 能帶回,相關費用認養民眾皆免負擔,由動物醫院(診所)檢據向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領取。 三、本縣簽約代收容動物醫院名冊如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