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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雲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動防五字第 1073400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3 月刊 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4、29 條
旨:
雲林縣政府公告 107  年度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 11 家動物醫院
主    旨:公告 107  年度本縣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 11 家動物醫院(公告事項三
          ),以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即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執行方法
          (一)本縣街犬貓收容係委由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依排程會同陳情民眾確
                認後進行捕捉(其他單位應先經動植物防疫所同意後,方能進行犬
                貓捕捉收容公告),捕捉後街犬貓由清潔隊載運至指定動物醫院進
                行晶片掃描及據實填寫該犬貓基本資料(捕捉日期、地點、品種、
                年齡、體型大小、毛色、性別等)。
         (二)捕捉之街犬經動物醫院點收及核對無誤後,應以晶片判讀器掃描有
                無植入晶片或犬頸牌以供協助辨識判定街犬貓之身分。
         (三)有飼主犬貓應通知飼主領回,並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  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養管
                理費,如飼主拒領回或拒繳管理費用將以棄養動物論,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第 1  款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無飼主之街犬貓由動植物防疫所公告供民眾認(領)養,屆期無人
                認(領)養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民眾認養之街犬貓一律施行絕育、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方
                能帶回,相關費用認養民眾皆免負擔,由動物醫院(診所)檢據向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領取。
          三、本縣簽約代收容動物醫院名冊如下列: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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