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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雲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動防五字第 10734001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3 月刊 26-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4 條
旨:
雲林縣政府公告 107  年度「流浪動物農作家園- 狗,來福專案」
主    旨: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來福專案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即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促進山區農民經濟收益與提升農作物收成效益,並合作推
              廣認養,提升犬隻認養率,落實「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精神,特訂
              定本專案。
          三、委託辦理對象:設籍雲林縣且有意願代養犬隻之農民均可申請。
          四、設置地點:本專案代養收容犬隻場所須位處雲林縣。
          五、委託機關: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7  號
          (三)電話:05-5523300
          (四)網址:http://www4.yunlin.gov.tw/livestock/index.jsp
          六、委託給付費用:本項委託代養犬隻不論性別、體型大小,每月每隻給
              付金額為新臺幣 1,000  元整(含飼養、醫療費用)。
          七、委託事項:委託代養本縣公告屆期,已完成三合一(節育、晶片植入
              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具出養潛能之犬隻。
          八、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且有足夠飼養中、大型犬隻空間者。
          (二)農作園區不會造成鄰居困擾者。
          (三)農作園區為自有地或租賃有效期 3  年(含)以上者為優先考量對
                象。
          (四)能依動物保護法規範及接受動植物防疫所期待之照護方式照顧犬隻
                ,並應接受防疫所查核。
          (五)農作園區代養期間之犬隻,代養者暫為寵物登記之飼主。
          (六)為防止犬隻進入代養農作園區發生逃脫事件,農作家園應有整建防
                逃設施的設置如狗舍、繫鍊、圍網等。
          九、申請方式與審核所需文件:
          (一)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自公告日起至 107  年 9  月 3
                0 日止,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雲林縣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
                來福專案」。
          (二)應檢附文件:
                1.雲林縣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來福專案申請表(附件 1)。
                2.農作家園之地理位置圖(附件 2)。
                3.農作家園之建物平面配置圖(附件 3)。
                4.農作家園之設備說明書(附件 4)。
                5.農作家園之土地謄本、地籍圖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需
                  3 年以上)。
                6.檢附本縣寵物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動物醫院、診所)契約書(
                  契約期間至少 1  年以上)。
              上述文件不齊者、須補正資料者,經電話通知應於限期內完成資料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十、審核程序:申請文件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書面審核,並派員至
              申辦農作家園實地會勘,經確認無誤後始完成書面審核。
          十一、公告審核通過之農作家園申請人之申請場地注意事項及工作項目內
                容:
           (一)由申請人提供農作家園地點(申請場所須位處雲林縣),園區管
                  理期間禁止遷移飼養他處。
           (二)農作家園地點,申請人需自行排除當地附近住家民眾抗議等相關
                  事宜。
           (三)園區收容數量: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進行園區收容隻數核定。
           (四)園區收容之犬隻場所設施:需考量動物安置品質(如飲水、給食
                  、通風、遮避、防曬等相關設施),以確保動物福利,飼養場所
                  得有足夠高度護欄或繫鏈設施,以防犬隻逃脫。
           (五)園區收容期間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管理紀錄簿,申請人應
                  據實填寫相關紀錄:
                  1.犬隻進出盤點紀錄:犬隻進出及安置之相關紀錄。
                  2.日常管理記錄:平日餵飼、清理(含消毒)。
                  3.醫療管理紀錄:犬隻病例或死亡建檔(由配合動物醫院獸醫師
                    提供相關病例文件)。
                  4.園區管理期間若有危迫犬隻生命之緊急狀況時,應主動進行緊
                    急醫療,並將病歷資料及手術照片建檔,供雲林縣動植物防疫
                    所稽查人員查驗。
                  5.園區犬隻若民眾有意願認養,須協助辦理相關後續認養作業。
相關圖表:附件 1雲林縣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來福專案申請表.PDF
     附件2農作家園之地理位置圖.PDF
     附件3農作家園之建物平面配置圖.PDF
     附件4農作家園之設備說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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