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3 月刊 26-31 頁
雲林縣政府公告 107 年度「流浪動物農作家園- 狗,來福專案」
主 旨: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來福專案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即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促進山區農民經濟收益與提升農作物收成效益,並合作推 廣認養,提升犬隻認養率,落實「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精神,特訂 定本專案。 三、委託辦理對象:設籍雲林縣且有意願代養犬隻之農民均可申請。 四、設置地點:本專案代養收容犬隻場所須位處雲林縣。 五、委託機關: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7 號 (三)電話:05-5523300 (四)網址:http://www4.yunlin.gov.tw/livestock/index.jsp 六、委託給付費用:本項委託代養犬隻不論性別、體型大小,每月每隻給 付金額為新臺幣 1,000 元整(含飼養、醫療費用)。 七、委託事項:委託代養本縣公告屆期,已完成三合一(節育、晶片植入 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具出養潛能之犬隻。 八、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且有足夠飼養中、大型犬隻空間者。 (二)農作園區不會造成鄰居困擾者。 (三)農作園區為自有地或租賃有效期 3 年(含)以上者為優先考量對 象。 (四)能依動物保護法規範及接受動植物防疫所期待之照護方式照顧犬隻 ,並應接受防疫所查核。 (五)農作園區代養期間之犬隻,代養者暫為寵物登記之飼主。 (六)為防止犬隻進入代養農作園區發生逃脫事件,農作家園應有整建防 逃設施的設置如狗舍、繫鍊、圍網等。 九、申請方式與審核所需文件: (一)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自公告日起至 107 年 9 月 3 0 日止,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雲林縣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 來福專案」。 (二)應檢附文件: 1.雲林縣流浪動物農作家園~狗,來福專案申請表(附件 1)。 2.農作家園之地理位置圖(附件 2)。 3.農作家園之建物平面配置圖(附件 3)。 4.農作家園之設備說明書(附件 4)。 5.農作家園之土地謄本、地籍圖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需 3 年以上)。 6.檢附本縣寵物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動物醫院、診所)契約書( 契約期間至少 1 年以上)。 上述文件不齊者、須補正資料者,經電話通知應於限期內完成資料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十、審核程序:申請文件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書面審核,並派員至 申辦農作家園實地會勘,經確認無誤後始完成書面審核。 十一、公告審核通過之農作家園申請人之申請場地注意事項及工作項目內 容: (一)由申請人提供農作家園地點(申請場所須位處雲林縣),園區管 理期間禁止遷移飼養他處。 (二)農作家園地點,申請人需自行排除當地附近住家民眾抗議等相關 事宜。 (三)園區收容數量: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進行園區收容隻數核定。 (四)園區收容之犬隻場所設施:需考量動物安置品質(如飲水、給食 、通風、遮避、防曬等相關設施),以確保動物福利,飼養場所 得有足夠高度護欄或繫鏈設施,以防犬隻逃脫。 (五)園區收容期間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管理紀錄簿,申請人應 據實填寫相關紀錄: 1.犬隻進出盤點紀錄:犬隻進出及安置之相關紀錄。 2.日常管理記錄:平日餵飼、清理(含消毒)。 3.醫療管理紀錄:犬隻病例或死亡建檔(由配合動物醫院獸醫師 提供相關病例文件)。 4.園區管理期間若有危迫犬隻生命之緊急狀況時,應主動進行緊 急醫療,並將病歷資料及手術照片建檔,供雲林縣動植物防疫 所稽查人員查驗。 5.園區犬隻若民眾有意願認養,須協助辦理相關後續認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