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4 年春字第 14 期 17-19 頁
修正「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3 點
主 旨:修正「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3 點,如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本府文化局 94 年 1 月 5 日北市文化二字第 094 30091800 號函辦理,案內設置要點業經簽奉 市長核定在案。 附 件:「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存維護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文化局副局長兼任,均為委員,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委員三 人,由本府民政局、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之專人擔任,報請市長派兼 之;餘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報請市長聘兼之: (一) 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技術。 (二) 建築史及建築理論。 (三) 歷史研究。 (四) 考古研究。 (五) 博物館空間規劃及經營管理。 (六) 民俗研究。 (七) 都市計畫。 (八) 文化產業。 (九) 都市設計。 (十) 歷史街區環境規劃。 (十一) 都市自然、人文景觀。 (十二) 法律。 (十三) 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十四) 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兼) 之,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外,以連任二次為限。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得依第一項規定補行遴聘 (派) ,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古蹟: 1、本市市定古蹟之指定、解除或變更類別之審查事項。 2、市定古蹟規畫、設計、修復圖說、再利用計畫之審查事項。 3、古蹟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4、古蹟緊急搶修工作相關計畫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5、私有古蹟補助作業相關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6、古蹟保存區劃定、變更及其他相關之建議事項。 7、古蹟修復等相關績效評鑑事項。 8、古蹟保存與地方都市環境發展之促進事項。 9、其他本市古蹟保存相關之審查、協助或協調等事項。 (二) 歷史建築: 1、本市歷史建築之登錄、變更及廢止審查事項。 2、歷史建築之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審查事項。 3、歷史建築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4、配合歷史建築保存之相關都市計畫建議事項。 5、其他與本市歷史建築保存及維護相關之協助或協調事項。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之,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主任委員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 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