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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交四字第 09305099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47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4、25、37、41、42、51、52、53、54、55、61、69 條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法規規定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九
                條。
           (二)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三) 旅館業管理規則。
           (四) 民宿管理辦法。
           (五) 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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