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9 期 39-40 頁
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權權限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 播局辦理
主 旨:公告原由本府交通局辦理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權權限,變更由本府觀光傳 播局辦理之事項,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府交通局原辦理「臺北市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北市旅館業 管理規則」、「臺北市特色民宿申請辦法」、「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辦法」、「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等五項行政法規中有關本 府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機關權限,因機關改制變更管轄權,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變更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辦理,請申請人自該日起逕洽該 局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交通局(聯絡電話:02-272568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