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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交三字第 09634117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9 期 39-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旨:
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權權限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
播局辦理

主    旨:公告原由本府交通局辦理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權權限,變更由本府觀光傳
          播局辦理之事項,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府交通局原辦理「臺北市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北市旅館業
              管理規則」、「臺北市特色民宿申請辦法」、「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辦法」、「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等五項行政法規中有關本
              府觀光管理業務之管轄機關權限,因機關改制變更管轄權,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變更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辦理,請申請人自該日起逕洽該
              局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交通局(聯絡電話:02-27256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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