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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 1030025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4 期 20-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檢送「民間團體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原始憑證檢核表」、「花蓮縣政府補
助民間團體工程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及「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
團體財物(勞務)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以縮短經費審核流程
,提升行政效率

主    旨:檢送「民間團體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原始憑證檢核表」、「花蓮縣政府補
          助民間團體工程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及「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
          團體財物(勞務)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3  年 1  月 29 日簽准案辦理。
          二、為縮短經費審核流程,提升行政效率,訂定本表以提供業管單位辦理
              補助活動、工程及財物(勞務)採購核銷時審核參考使用。
正    本:本府各處
副    本: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本府主計處
          帳務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府公報)
相關圖表:民間團體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原始憑證檢核表.PDF
     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工程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PDF
     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財物(勞務) 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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