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4 期 20-23 頁
檢送「民間團體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原始憑證檢核表」、「花蓮縣政府補 助民間團體工程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及「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 團體財物(勞務)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以縮短經費審核流程 ,提升行政效率
主 旨:檢送「民間團體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原始憑證檢核表」、「花蓮縣政府補 助民間團體工程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及「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 團體財物(勞務)採購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3 年 1 月 29 日簽准案辦理。 二、為縮短經費審核流程,提升行政效率,訂定本表以提供業管單位辦理 補助活動、工程及財物(勞務)採購核銷時審核參考使用。 正 本:本府各處 副 本: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本府主計處 帳務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