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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 09500464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6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9、41、43 條
預算法 第 49、52、96 條
旨:
檢送「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主    旨:檢送「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乙份,送自即日
          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預算案議會審議意見,有統一遵循辦理方式
          ,以利業務推動,爰制定本要點。
正    本: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等
副    本:臺中市政府公報室

附    件: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關係和諧,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
                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
                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之動
                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提出
                要求或建議者。
                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
                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
          四、本府主計室(以下簡稱主計室)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見
              書後,應即轉發各單位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務會議,
              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計畫室列管。
              前項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五、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室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
                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單位於
                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與法規牴
                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室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
                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六、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室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
                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單位應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
                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市議會。
          七、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單位應依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背法律、自治
              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法部分,依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並副知市議會。於中
              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
          九、各單位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實辦
              理。計畫室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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