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336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主五字第 09305243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51 期 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
」
主    旨: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
          」乙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依據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本府督導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會報會議
          」主席指示辦理。

附    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案訂定收取押標金、保證金契約條款,如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事項,請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以簡化收退保管作
              業。
          二、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至經
              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
              料,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
              顯示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經提報該機
              關懸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
              入繳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
              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退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