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 期 2717 頁
依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委託執 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動計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 力鑑定」工作項目之機構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由該單位協助推動 產業人才能力鑑定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 動計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項目,協助本局推 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 依 據:一、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動計 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項目,協助本局推動產 業人才能力鑑定,委託範圍如下: 一、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之項目篩選、制度設計、推廣與諮詢。 二、遴選具公信力之產業公會、協會或學會共組能力鑑定委員會,締結合 作協定。 三、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試務相關作業,含擬定試題、公告簡章、受理 報名與收取報名費、辦理考試、閱卷、公告(通知)成績。 四、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收 取辦理前述事項所需費用。 五、辦理「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管理事項,含工作報告、 全程執行總報告之繳交、辦理期中/全程查證及結案、經費查核、計 畫變更(延長)及其他計畫管理所需各項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