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05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發文字號: 工策字第 10001198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 期 27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委託執
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動計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
力鑑定」工作項目之機構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由該單位協助推動
產業人才能力鑑定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
          動計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項目,協助本局推
          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 
依  據:一、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動計
          畫」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項目,協助本局推動產
          業人才能力鑑定,委託範圍如下: 
          一、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之項目篩選、制度設計、推廣與諮詢。 
          二、遴選具公信力之產業公會、協會或學會共組能力鑑定委員會,締結合
              作協定。 
          三、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試務相關作業,含擬定試題、公告簡章、受理
              報名與收取報名費、辦理考試、閱卷、公告(通知)成績。 
          四、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收
              取辦理前述事項所需費用。 
          五、辦理「建置及營運產業專業人才能力鑑定」管理事項,含工作報告、
              全程執行總報告之繳交、辦理期中/全程查證及結案、經費查核、計
              畫變更(延長)及其他計畫管理所需各項作業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