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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訴字第 09700064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函示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違法廠商並刊登公報所謂之「機關」
,係指對外以其名義為招標行為或簽訂契約之機關,不宜授權其內部單位
以該內部單位名義行文為行政處分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 223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實及理由通知
              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機關」,係指對外以其名義為招標行
              為或簽訂契約之機關;且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利行政處分之
              一種,尚不宜擴張解釋由上開機關授權其內部單位或所屬之主辦單位
              以各該單位自己之名義對外行文,作成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
              行政處分,故仍請以招標公告所列之招標機關或簽訂契約之機關(甲
              方)為通知之機關。
正    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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