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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訴字第 09600026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85-1 條
旨: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15 日昌易字第 0960001043 號函。
          二、查本會 95 年 8  月 9  日工程訴字第 09500301860  號函,旨在說
              明如廠商與機關經調解程序,對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不能合意致調解
              不成立者,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機關對於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上級機關應監督所屬機關或於所屬機關報
              核時,審慎研酌是否有不備正當理由之任意拒絕仲裁情事,以免延宕
              爭議之處理,影響採購進度及品質。
          三、準此,本會 95 年 11 月 10 日工程訴字第 09500397410  號函係重
              申前開函文意旨。是以除機關認為該爭議事項非透過訴訟程序不得解
              決,可認屬有正當理由者外,原則仍請配合廠商提付仲裁之請求,以
              期快速解決採購爭議,避免延宕採購案之進行及結案。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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