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15 日昌易字第 0960001043 號函。 二、查本會 95 年 8 月 9 日工程訴字第 09500301860 號函,旨在說 明如廠商與機關經調解程序,對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不能合意致調解 不成立者,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機關對於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上級機關應監督所屬機關或於所屬機關報 核時,審慎研酌是否有不備正當理由之任意拒絕仲裁情事,以免延宕 爭議之處理,影響採購進度及品質。 三、準此,本會 95 年 11 月 10 日工程訴字第 09500397410 號函係重 申前開函文意旨。是以除機關認為該爭議事項非透過訴訟程序不得解 決,可認屬有正當理由者外,原則仍請配合廠商提付仲裁之請求,以 期快速解決採購爭議,避免延宕採購案之進行及結案。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