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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10200148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6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旨:
政府機關於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如發現施工廠商有違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所定之情形,應立即依法定程序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啟動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及工程督導小組,加強辦理工程查核及督導作業,以確保該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凡於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之違約廠商,於該法第 1
03  條所定期間內,將不得再參加全國各機關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
廠商
主    旨: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
          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請各機關確實依採購法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並對所承攬之在建工程加強查核,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機關。
說    明:一、依 102  年 4  月 1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
          二、前揭臨時提案內容略以:「國內承包商國登營造公司,自 87 年起接
              續發生工程弊案,其中 99 年 9  月 30 日北山交流道坍塌意外造成
              7 人死亡,更發現有違法轉包情事。另最近五楊高架工程國登營造亦
              因灌漿不實、工程延宕、工安意外,屢屢發生狀況。……」針對國登
              營造公司承攬北山交流道發生支撐架倒塌事故,以及承攬五楊高架工
              程第 C907 標發生混凝土澆置缺失,本會已分別於 99 年 10 月 4 
              日及 102  年 3  月 15 日函請工程主辦機關就施工廠商有無採購法
              第 1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檢討妥處。爰請交通部督導工程主辦
              機關國道新建工程局確實依前述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如發現施工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機關即應依法定程序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採購法第 103  條所定期間內,
              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外,針對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所承攬在建工程(可至本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無須登錄,點選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查詢),請各機關啟動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及工程督導小組,加強辦理工程查核及督導作業,以確
              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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