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6 期 18 頁
政府機關於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如發現施工廠商有違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所定之情形,應立即依法定程序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啟動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及工程督導小組,加強辦理工程查核及督導作業,以確保該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凡於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之違約廠商,於該法第 1 03 條所定期間內,將不得再參加全國各機關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 廠商
主 旨: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 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請各機關確實依採購法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並對所承攬之在建工程加強查核,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機關。 說 明:一、依 102 年 4 月 1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 二、前揭臨時提案內容略以:「國內承包商國登營造公司,自 87 年起接 續發生工程弊案,其中 99 年 9 月 30 日北山交流道坍塌意外造成 7 人死亡,更發現有違法轉包情事。另最近五楊高架工程國登營造亦 因灌漿不實、工程延宕、工安意外,屢屢發生狀況。……」針對國登 營造公司承攬北山交流道發生支撐架倒塌事故,以及承攬五楊高架工 程第 C907 標發生混凝土澆置缺失,本會已分別於 99 年 10 月 4 日及 102 年 3 月 15 日函請工程主辦機關就施工廠商有無採購法 第 1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檢討妥處。爰請交通部督導工程主辦 機關國道新建工程局確實依前述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期間如發現施工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違法或違約情形,機關即應依法定程序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採購法第 103 條所定期間內, 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外,針對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所承攬在建工程(可至本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無須登錄,點選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查詢),請各機關啟動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及工程督導小組,加強辦理工程查核及督導作業,以確 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