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0 期 20-21 頁
各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13 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避免因得標廠商專業承攬 能力不足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
主 旨:為避免得標廠商因專業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機關辦理特 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 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 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 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第 6 條規定: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一、興建構造物,地面 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第 8 條規定:「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 二億元。……」;第 13 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 ,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之情形」。是以,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妥 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 ,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 二、經調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各機關於 98 年 至 101 年辦理橋梁工程符合巨額或特殊採購條件者共計 79 案,其 中依前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特定資格者計 37 案,比率約 46.8% ,另執行過程中關於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情形,統計分析如下: (一)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工程查核成績甲等以上比率 分別為 83.3 %及 51.6 %,差異達 31.7%。 (二)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因廠商承攬能力不足,影響 工程進度之比率分別為 21.6 %及 35.7 %,差異達 14.1%。 (三)未訂定特定資格者,有 3 件工程因承攬廠商能力不足等因素,導 致工程終止契約,需重新辦理發包作業。 (四)綜上,特殊或巨額採購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確實造成工程品質與 進度之明顯差異。 三、爰此,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 如因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 進度者,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追究相關人 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之相關規定處置。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