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95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10100455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7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旨:
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之規定辦理,公布第 12 屆公共
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入圍廠商自 102.1.1  起半年內,得獎廠商自同日
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主    旨:第 12 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入圍及得獎名單業已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請
          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    明:一、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旨揭入圍及得獎廠商本會已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優
              良廠商資料庫,各機關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
              保證金。
          三、獎勵期間:入圍廠商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半年內,得獎廠商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一年內。
          四、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
              比價。如上述廠商業已參與投標,並繳納相關押標金或保證金後才成
              為公告之得獎廠商者,應依招標文件約定辦理。
          五、第 12 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入圍及得獎名單請逕自本會全球資訊網(ht
              tp://www.pcc.gov.tw/)\品質管理\公共工程金質獎項下下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