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4 期 13 頁
為防範公共工程得標廠商預期物價下跌,策略性延緩進料與施工,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理相關條文,明定廠商於 開工前,應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標示材料設備訂購與進場之 日期,送請機關核定,避免不利於擴大內需之成效
主 旨:有關 貴中心為防範公共工程得標廠商預期物價下跌,策略性延緩進料與 施工,而不利於擴大內需之成效,函請本會研議具體防範措施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8 年 5 月 26 日院南企字第 0980000751 號函。 二、查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廠商辦理進料與施工等相關作業,係屬工程採購 契約之履約管理事項,本會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理相關條文 ,亦已明定廠商於開工前,應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標示 材料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送請機關核定,故公共工程承攬廠商需 依核定之施工時程如期辦理各項作業,如有延緩進料導致進度落後之 情事,除依工程契約負擔延遲履約之責任外,並將擔負進度落後導致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風險。 三、另為管控各項公共工程如期進行,各工程主管機關均已分別設立公共 工程督導會報,除按月管控各項公共工程之執行情形外,對於進度落 後之工程,亦將立即查明原因,同時督促工程主辦機關妥適解決。 四、副本抄送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惠請轉知所屬注意各項 在建工程有無旨揭策略性延緩進料與施工之情事,並積極督導各項公 共工程確實依契約進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