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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800053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1、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旨: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配合本函所列 2  原
則-「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及「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
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辦理,俾以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

主    旨: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惠請各機關
          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2  月 2  日院臺勞字第 0980080952 號函辦
              理。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時,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相關工程預算書人力成本
                編列應依國內勞工之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同時各工程主管機關審查
                所屬提報工程計畫時,應列為重點審查項目;另廠商投標時,如有
                勞力成本偏低之情形,應說明其偏低之原因。
          (二)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公共工程應優先使用本
                國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委會各區就服中心或就服站確認無法招
                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並應扣回其人
                力成本價金差額。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
          造業總工會、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工程
  企字第 1080100980 號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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