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有關統包工程採購案里程碑計價『實質完成』認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於 96 年 8 月 28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實質完成』認定」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謝委員定亞、王委員明德、崔委員伯義、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區國 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經濟部 水利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 件:研商「統包工程採購案里程碑計價『實質完成』認定」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貳、地點:本會第 2 會議室 參、主席: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記錄:吳翰彰 肆、參加人員:如簽到表(詳附件) 伍、主席致詞 各機關辦理統包案件工程,施工階段之估驗計價,常以訂定里程碑方 式辦理,於契約內規定各施工階段「實質完成」後,方可申請估驗請 款,但常因契約內對於「實質完成」之達成條件訂定未清,致產生契 約執行糾紛,有關「實質完成」達成條件之釐清,及契約應如何規定 ,俾能避免日後執行糾紛,為本次會議召開目的。 陸、討論(摘要紀錄) 一、王明德委員: (一)統包案件工程估驗計價之頻率、方式及可否計價之認定,影響業 主及廠商對於財務之分配,且與工程界面之多寡有關。以里程碑 方式計價,因估驗次數減少,對業主較為輕鬆,但對廠商則造成 較大財務壓力,此種方式較有利於大型廠商之生存,如日本即是 。我國營造廠商規模通常較小,則易產生財務問題。 (二)統包案件或促參案件,通常規模較大、工期較長,以傳統定期方 式辦理估驗,則經常性之估驗次數多,作業較繁瑣,因而衍生出 以里程碑方式計價,以減少估驗作業次數。 (三)目前以里程碑計價之問題出在於估驗之過與不及,若給太多擔心 牽涉圖利問題,若有第三公正單位能協助釐清,可適當保障執行 之公務人員。契約無論如何訂,皆難免有遺珠漏項,執行過程若 產生問題,若有相關機制或公正單位協助解決爭議,可避免公部 門工程師在估驗認定過程對於責任之擔負有所擔憂,致業務執行 過程過於保守。 二、崔伯義委員: (一)「實質完成」之認定,一般以「可進行下一個里程碑」作為「實 質完成」之必要條件。故其計價之規定,除須符合規範之規定外 ,尚須可進行下一里程碑。 (二)舉例說明:計價里程碑為「基樁澆築完成」,雖基樁澆注完成, 而樁頭未處理,因不能進行下一個里程碑「基樁工程澆柱完成」 ,則不能計價。又如計價里程碑為「地上 2 層頂版混凝土澆置 完成」,雖尚未拆模及養護,只要混凝土澆築符合規範規定,且 可進行下一個里程碑「地上 3 層頂版混凝土澆置完成」之工作 ,則可計價。 (三)里程碑方式計價,為一買受價值認定之方法,而非傳統丈量計價 方式,以錙銖必較之方法給付廠商。公共工程採里程碑方式計價 ,計價方式若仍採錙銖必較之方法,即會產生糾紛。為減少糾紛 ,除計價採上述(一)之說明外,尚須於契約中增加其他機制, 以降低公務機關超額計價之風險: 1.增加里程碑計價金額審查工作,里程碑之計價金額,應小於該 里程碑實質丈量計價完成金額。 2.一般條款上增列「里程碑計價」扣回,或暫停下一個「里程碑 計價」付款之機制。舉例說明,上期完成計價里程碑「地上 2 層頂版混凝土澆置完成」,拆模後蜂窩過多,不符規範規定, 則在本次付款時,扣回上期已給付計價里程碑「地上 2 層頂 版混凝土澆置完成」金額,或暫停下一個「地上 3 層頂版混 凝土澆置完成」付款,直至廠商完成改善為止。 三、謝定亞委員: (一)估驗計價非屬報酬給付,廠商必須工作完成方可請求報酬,報酬 請求權是以工程是否完工來認定。估驗則屬業主對廠商之墊款, 是解決廠商現金流量問題。 (二)業主估驗計價過程要避免的是計價速度太快,超過廠商實際墊支 之金額,而影響廠商繼續施作動力,剩下之工作多,可拿到之金 額少,不平衡之結果,將造成廠商配合施工之意願降低。 (三)里程碑計價方式與傳統分期計價方式在本質上無太大差別,惟一 的差別在於,分期計價不知每期要計價多少,但可掌握何時給錢 ;里程碑計價則知道每期須付多少,但不知何時須付款。而對於 里程碑計價,機關有較多顧慮,在於機關將里程碑計價情形與完 工情形混在一起,致產生爭議。若能將問題本質釐清,則估驗過 程如何避免超估情形,造成廠商後續不肯繼續施作,才是應關切 重點;因此,機關估驗計價要解決的其實只是廠商現金流量問題 。 (四)例如鋼筋施工,若以傳統分期計價方式估驗,建築工程基礎部分 所用鋼筋號數會較高樓層部分之鋼筋號數大,噸數相對較重,可 估驗金額相對較多,但廠商在此兩工作面之工率是一樣的,估驗 過程,基礎部分之工率卻分配較多,可領得較多的錢,若里程碑 計價有機關所擔心之圖利問題,以傳統分期計價方式,在上述所 舉例子,是否也有圖利問題。 (五)里程碑計價若以「可進行下一個里程碑」作為可計價之條件,則 廠商可以變更施工程序方式因應,將產生機關認定上之問題,廠 商可能被迫選擇一個無效率、不合理之施工作業程序,以能符合 計價條件,爰非為理想之方式。 (六)有機關以取得使用執照作為計價里程碑,亦不恰當,使用執照無 法取得原因,若屬非可歸責於廠商時,則將產成執行糾紛。 (七)高雄捷運之案例,將里程碑計價與實質完工作某種程度之結合, 較類似部分驗收之概念。若屬部分驗收,則驗收完畢後須辦理移 交、起計保固並辦理保險;若廠商未辦理移交,則非屬部分驗收 。高雄捷運契約是屬那種方式,應予釐清。 (八)機關在工程估驗計價之規定上,除非能事先參透所有工程施工過 程中所有可能之不確定因素,然後在契約內清楚訂定各種付款條 件,據以執行;否則應選擇一種很容易認定之計價條件,然後對 於無法決定之部分,參考採購法第 72 條減價收受之概念辦理。 (九)統包案件若擬採用里程碑計價方式,應由甲方會同乙方共同訂定 里程碑之達成條件,方不致背離契約之公平性,以利於日後執行 並減少執行糾紛。 四、高雄捷運工程局: (一)高雄捷運採里程碑計價,在結構體施工階段因施工界面少,計價 條件達成與否之認定較無問題,目前施工已進入最後之完工通車 營運階段,在機電、水電、環控、裝修等各施工界面非常複雜, 且有整合性之問題。在里程碑之勘驗上,亦如謝委員所提,幾乎 如完工驗收之概念在執行,此部分係委託英商 C3 顧問辦理,其 中勘驗合格之條件,需完成合約所載全部工項,並將相關缺失改 善完竣,造成少部分工項或缺失而影響整個里程碑無法勘驗計價 ,而形成實際進度與預算執行率相差甚多,對廠商財務造成嚴重 壓力。因此,若少部分缺失未改善完成,是否可認定為實質完成 ;依崔委員之意見,是否在大部分工項皆已完成,僅少部分缺失 未改善完成,業主已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即屬實質完成,可支 付價金,希望藉由本次會議,能提供本局一些經驗及建議。 (二)高雄捷運係依獎參條例辦理,有政府投資部分,付款之規定較類 似促參法 29 條規定,付款條件必須符合政府投資內容,即必須 勘驗合格後支付價款,最後取得產權,惟法令並未規定勘驗必須 全部合格或一部分合格才可付款。當初於契約議約過程對於里程 碑計價之達成條件,已納入投資契約中,惟在勘驗合格認定與是 否可予計價,還是產生執行技術面上之問題,希望與會專家能提 供意見,作為本局日後與廠商進行溝通協商之參考。 五、崔伯義委員: 本次會議非針對高雄捷運個案來討論,係針對通案問題提出看法。 惟對於高雄捷運之情形,建議可啟動協調委員會,設置計價工作小 組,由外界公正獨立人士組成,計價有爭議即送計價工作小組協調 後,報請委員會確認。此部分可請法律顧問再研究。 六、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本局統包工程案件,金額皆較小,至目前為止,尚無執行上之問題 。 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目前新工程案件,係朝向採分期分月估驗方式辦理。 八、內政部營建署: 本署南港展覽館工程即採里程碑計價方式辦理估驗,執行過程亦遭 遇「實質完成」認定上之問題,後經工程會調解才解決。 九、謝定亞委員: 高雄捷運對於契約計價條件應規定清楚,有決定事情之邏輯依據, 問題才能解決。建議回歸國際慣例或契約法慣例,在 FIDIC 國際 工程契約銀版或橘版裡,對於階段付款沒有驗收勘驗之規定,於工 作階段到達後,即可就所完成之工作數量據數量表計價,且業主對 於核發估驗款並不代表對於該工程即接受或滿意。建議高雄捷運依 國際工程契約檢討,再將測試、試運轉及移交之之規定納入,從根 本解決問題。 十、高雄捷運工程局: 高雄捷運契約內有測試、試運轉及營運模擬之規定,在最後完工階 段須辦理,但在施工過程的里程碑則未規定,向委員補充說明。 柒、結論: 一、公共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案件,有以里程碑方式計價,亦有 以分期方式辦理估驗,主辦機關在確定採用何種方式計價前,應考 量工程規模大小及估驗頻率等規定之合理性。 二、里程碑若以「取得使用執照」作為付款條件時,契約內對於責任歸 屬應適當釐清及明訂,以避免糾紛。 三、委員及各單位之意見或建議,提供各機關訂定招標文件時參考。已 訂約執行中之工程,各機關應釐清契約原意本於權責辦理。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