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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500493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3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
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
主    旨: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
          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
          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 95 年度第 9  次委員會議結論暨本會
              95  年 11 月 21 日公共工程缺工專案檢討會議結論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之在建公共工程有缺工情形者,請工程主辦機關確認需求
              時間,核實檢算所缺工種及人數,並檢附工作地區、技術標準、薪資
              及生活條件等相關資料,通知勞委會辦理就業訓練及勞工媒合事宜。
          三、勞委會訪查缺工公共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務必會同出席,並請承攬
              廠商負責人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派員參加。
          四、承攬廠商如因缺工問題需提出工期展延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應
              先釐清是否仍有經勞委會受訓合格之本國勞工未受雇,如承攬廠商無
              理由不用或消極抵抗使用本國勞工,並以進用外勞為目的時,主辦機
              關應對工期展延、申請進用外勞等嚴格控管。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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