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應受該機關 監督規定,函詢補助機關應監督之範圍乙案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應受該 機關監督規定案,函詢補助機關應監督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 貴部 95 年 5 月 5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50715283 號函辦理。 二、有關補助機關監督之範圍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 則第 2 條第 1 項已有「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之規定。準此,來函所述受內政部補助 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建築工程個別採購案,符合本法第 4 條規定情形 者,該採購應依本法辦理,並受 貴部之監督,以杜流弊。 三、有關如僅補助工程費,未予補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費及專案管理 等事項,補助機關是否得不須再委託專業採購機關代辦乙節,查補助 項目係各補助機關之權責,屬給付行政所受規範之範疇,與本法無涉 。如僅補助工程費,其他非屬工程採購部分,係由受補助之法人或團 體自籌經費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本法規定。 四、另 貴部如考量受補助者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擬洽由營建署代辦, 以提升採購績效及確保採購品質時,請依本會「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 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本會 89 年 8 月 2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22888 號函及 89 年 2 月 2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3847 號函釋例(詳附件),併請 貴部參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