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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400085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3 期 16-2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3 條
旨:
有關加強查核所屬採最有利標之工程採購品質及進度執行成效

主    旨:請加強查核所屬採最有利標之工程採購品質及進度執行成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94 年 1  月 7  日台審部伍字第 0940000023 號函辦理
              。
          二、查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機關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
              標辦理情形,其中第 (六) 項指出,最有利標目的在於評選出品質好
              、功能強而價格合理之廠商,惟從施工查核角度探討,就該部調查結
              果,顯未完成符合最有利標目的。故建議:「為有效掌握最有利標實
              施情形,允宜建立相關機制,如透過採購稽核或施工查核機制,追蹤
              評核最有利標目的達成度與廠商服務建議落實情形,並全面檢視最有
              利標執行成效。」該部來函有關旨揭事項之節錄部分,如附。
          三、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所屬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辦理者
              ,加強查核其品質及進度等相關事宜,以提昇其執行成效,並得列為
              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之特殊績效項目之「其他特殊績效」,予以加分。
          四、另本會業於「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新增「統包」、「專案管理 (PCM)
              」、「最有利標」等之篩選模式,供  貴屬查核小組篩選相關工程使
              用。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政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附    件:審計部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台審部伍字第 0940000023 號
主    旨:本部調查各級政府機關民國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辦
          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貴會辦理事項,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法第 69 條後段規定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民國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情
              形,據中央及地方機關填復調查表統計結果,該期間共決標 456  件
              ,總決標金額 561  億餘元,經本部調查結果,各機關辦理情形,歸
              納如次:
          ┌────┬─────────────────────────┐
          │調查項目│              調    查    內    容                │
          ├────┼─────────────────────────┤
          │預算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件數 (92  件) 約占總件數 20.2 %,未達│
          │級距    │查核金額之件數 (364 件) 則占 79.8 %,包括預算金額│
          │        │低於 500  萬元者 147  件 (約占總件數 32.2 %) ;介│
          │        │於 500  萬元至 2000 萬元者 149  件 (占總件數約 32.│
          │        │7 %) ;介於 2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 68 件 (占總件│
          │        │數 14.9 %) ,顯示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普遍金額不大。│
          ├────┼─────────────────────────┤
          │招標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地方政府 (264 件) 較中央政府 (│
          │        │192 件) 為多、鄉 (鎮、市) 公所 (131 件) 較縣 (市) │
          │        │政府 (110 件含國中小自辦 26 件) 為多 (另北、高等二│
          │        │直轄市辦理者 23 件) 、非專業機關較專業機關為多 (約│
          │        │呈 8:2 之懸殊比率) ,另有部分鄉 (鎮) 公所或非專業│
          │        │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件數異常偏高。                │
          ├────┼─────────────────────────┤
          │投標廠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平均每件工程投標廠商家數 (29  │
          │        │家)                                               │
          └────┴─────────────────────────┘
          雜、施工項目較多,若未成立工作小組,僅憑評選委員短暫時間逕行評定
          最有利標,顯欠周延。
              在決標資訊公告方面,依據各機關查填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
          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計有 456  件。惟相同調查範圍,從政府採購資
          訊公告系統中,擷取之案件總數竟高達 1,216  件,差異十分懸殊,歸究
          其主要原因,係採購標的分類歸類錯誤、決標方式刊登錯誤、重複輸入等
          ,顯示機關登錄決標資料誤填情形仍相當普遍,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資訊正
          確與公開透明;且亦發現有 57.3 %案件,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
          辦法第 13 條第 12 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布最有利標
          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詊比結果。至於主 (會) 計監辦方式,有 37.3 %
          案件主 (會) 計監辦程序與規定不符,如監辦評選過程或未監辦決標程序
          等;又監辦者對於未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未擬具評比報告或審查報告、
          未依規定逐項評比等招標過程之行政作業程序缺失,均未見提出監辦審核
          意見,顯未善盡監辦功能。
              為期嚴謹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案件,督促機關善盡審查與監辦職責,並
          加強政府採購資訊正確性,符合政府採購公開透明原則,允宜督促採購機
          關應依規定確實成立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負起事前審查職責,並宜
          製作審查報告,明確交代廠商差異,便於採購監督稽核;另宜加強督促採
          購機關正確刊登決標公告,對公告內容應確實檢核,並研議訂定相關罰則
          或採行有效因應措施;再者,宜加強教育監辦人員對最有利標監辦相關事
          宜,發揮其應有之功效。
           (六) 加強稽核最有利標案件,追蹤評核最有利標目的達成度與廠商服務
                建議落實情形,全面檢視最有利標執行成效
                最有利標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始推行之決標方式,行政作業程序相
                    當繁瑣,法令規定複雜,評選專業性較高,貴會雖訂有最有利
                標評選辦法等多項法令規定,並制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供各機關
                參考。惟機關往往未熟稔相關承辦作業程序與規定,且欠缺可供仿
                傚或參考之案例,甚至引用錯誤情事亦屬常見。本部調查結果,各
                機關執行過程,無論招標文件規定、招 (決) 標公告、選用評定方
                式及評選項目與權重或配分、監辦、評選、決標程序等各階段作業
                缺失甚多,影響招標公平與合理性。惟各級採購稽核小組報告,則
                多偏重於合規性或程序性查核,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適用性與合
                理性、評選過程與主 (會) 計監辦作業等實質內容,往往未能深入
                查核,亦未探究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最終成效,衍生缺失一再發生
                ,甚至重複援用前例之錯誤 (如退輔會或衛生署所屬機關,類似工
                程經常援用其他機關近期決標案件,加以修改) 。
                    再者,最有利標目的在於評選出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合理之
                廠商,惟從施工查核角度探討,本部調查案件中,有 28 件工程於
                施工階段,曾接受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中 9  件列為甲
                等 (占 32.1 %) 、18  件列為乙等 (占 64.3 %) 及 1  件為丙
                等 (占 3.6%) ,其乙等及丙等比率近 7  成,工程品質未見明顯
                提升;又施工進度方面,約有 6  成案件將升採購效率,列為採最
                有利標之理由,得標廠商所提施工或品管計畫,亦經評選委員給予
                高度肯定始能得標,惟經統計仍有 25 件工程施工進度落後 (扣除
                已完工或尚未開工等 27 件後,約占 23.4 %) ,顯未完全符合最
                有利標目的。另亦發現決標後變更服務建議書內容 (包括施工計畫
                、品管計畫、材料或設備等) 、服務建議或計畫未落實執行、評選
                出廠商財務困難或多年未承攬工程之廠商、創意或回饋不符需求或
                無法履行、完工驗收後缺失仍多等諸多成效欠佳之情事,顯示採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未收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功能、技術等相對
                回饋之立意。
                    為期矯正機關執行最有利標決標作業缺失,督促機關達成符合
                最有利標目的與精神,提升政府財政預算效能,允宜加強訓練各機
                關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促其嫻熟最有利標法令與制度,適切規劃查
                核項目與重點,深入探究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適切性、合理性及
                公平性,並為有效掌握最有利標實施情形,允宜建立相關機制,如
                透過採購稽核或施工查核機制,追蹤評核最有利標目的達成度與廠
                商服務建議落實情形,並全面檢視最有利標執行成效。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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