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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400037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春字第 8 期 20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12 期 7-1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70 條
旨:
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
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主    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
          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
              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
              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
              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 1。
          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
              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
              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 2  及附件 3。
          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 (www.pcc.go
              v.tw) 之「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主辦機關工程管
              理自主評量表」、「查核委員紀錄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
              質缺失扣點表」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
          四、有關本會 92 年 8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46200  號函 (諒達
              )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工程品管」增訂第 (11)
              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
              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20 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346200  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工程
  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
  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一 扣點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二 工程採購契約修正參考條文.PDF
     附件三 勞務採購契約修正參考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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