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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300453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0、85-1 條
旨:
有關發包訂約後,擬自工程結餘款增列品管費用,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  貴公所「高樹鄉火化場興建工程」發包訂約後,擬自工程結餘款增
          列品管費用,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屏高鄉建字第093001188
              3號函。 
          二、查旨揭工程係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告招標文件,依本會九十一年
              三月十八日以 (九一) 工程管字第91010449號函頒之「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
              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
              費之百分之○點六至二點○為原則。 (第一項)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
              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項) 」 
          三、有關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  貴公所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
              自行核處,如有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規定向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第四條第 (三) 款有關契約價金給付之相關內容請參閱 (如
              附件一) 。 
          四、若旨揭工程契約,漏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與前開品管要點規定廠商
              需辦理品質管理工作,且未編列品質管理相關費用者,機關得依契約
              及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
              定 (如附件二) ,辦理契約變更新增品質管理工作項目及其費用。惟
                貴公所未依規定編列品管費用乙節,建請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正    本: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副    本: 屏東縣政府、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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