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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1100300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1、28、41 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 2 條
旨:
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經濟部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
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有關因防疫需求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
工程相關期程者之處理原則

主    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
          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
              趨勢,於 110  年 5  月 19 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復經
              濟部 5  月 22 日則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
              二分之一。
          二、有關疫情警戒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本會前於 5  月 20 日工程管字第
              1100300512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加強防疫工作
              (含外籍移工管理)、視各區疫情暫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另因防疫
              有停工之必要者,由雙方協議停工並落實工地安全等措施在案。
          三、復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
              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
              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
                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爰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
                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
                限或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末段妥適延長。
          (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
                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
                本會 109  年 3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02 號通函(公開
                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
                )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
                項第 49 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
                理防範之情事,所以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8  款第 4
                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
              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
              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
              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
              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
          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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