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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10200011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6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且影響工程進度網圖要徑之事由,致工程履約期間需展
延者,應及時辦理工期檢討,以避免影響廠商權益而利於工程順利

主    旨:工程履約期間,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且影響工程進度網圖要徑,致需展延
          工期之情事,請及時辦理工期檢討,核實展延工期及修正網圖,避免影響
          工程推動及廠商權益,請  查照。
說    明:一、工程施工進度為管控是否如期履約之重要依據,如因機關延宕辦理工
              期檢討及展延,將致工程進度網圖及預定進度未能及時配合修正,並
              可能造成誤認工程進度落後之情形,進而引發後續依「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延誤履約期限,以及「公共工程廠商延
              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等
              相關罰則,影響工程推動及廠商權益。
          二、故針對非可歸責於廠商且影響進度網圖要徑,致需展延工期之情事,
              請於接獲廠商申請展延工期之相關事證資料後,從速辦理工期檢討,
              核予所須額外工期,並修正工程進度網圖及預定進度曲線,確實作好
              進度管理工作,俾利工程順利推動。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本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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