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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900400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如係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應多採最有利標評選
方式,以減少低價搶標之設計缺失、延誤工期等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
;並採行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等規定
          (轄)機關,落實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施工各階段之履約管理工
          作,並加強在建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督導及查核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旨述事項,請依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規定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衛生等事項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據以執行,並加強落實下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宜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可減少廠商因低價搶標致發生嚴重之設計缺失、延誤工期或未落
                實監造作業,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之情事。
          (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詳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圖說,並據以納入
                工程契約核實予以量化計價,承攬廠商施工前對於涉及勞工安全的
                各項施工作業項目如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工作車(架)、混凝土澆
                置計畫等,均需經結構安全計算並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
                師)簽證負責,監造廠商亦應務實完成相關之監造簽證程序。
          (三)本會已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中定期將勞委會最近三年發生重大職災
                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公告,提供各機關查詢,作為最有利標評
                選之參考,請各機關務必上網查詢。
          (四)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
                1.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
                  及機具進入工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
                    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如安全帽等),亦不得讓其出
                  入。
          (五)強化危險性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作業:
                1.於招標須知中增列「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
                  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之規定,以達告知
                  效果。
                2.請於工程標決標後,應即責成得標廠商辦理「危險工作場所評估
                  」送審作業,並應將決標結果函知勞動檢查機構預為準備營造工
                  地危險性工作之審查作業,並副知直屬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適時辦理查核。
                3.請各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
                  表」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項目,加強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工程查核
                  。
          (六)要求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三級品管:請主辦機關依本會 95 年
                9 月 28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376750  號函(本會全球資訊網下載
                路徑:首頁/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之說明,確實檢討設
                定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
                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
          (七)如未落實執行上開規定,應依下列事項追究相關廠商及人員責任:
                1.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1)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
                    依本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1  號函,
                    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之責任。
              (2)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
              (3)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節重大之廠商,若符合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應即辦理。另本會依「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3  款第 10 目規定:「因廠商施工場
                    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
                    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
                    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
                    形之一。」併請注意。
                2.施工查核小組應請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依約對施工廠商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2)追究監造單位責任。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政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陳副院長○辦公室、行政院林秘書長○森辦公
          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本會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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