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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700497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營造業法 第 37 條
旨:
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之公共工程,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不得以技術士設定作為投標廠商資
格限制
主    旨: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
          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0 月 22 日(97)台專技協字第 011  號函。
          二、依內政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70809369 號函釋(詳
              附件)略以:「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招標個案,未達上開標準表規定之
              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
              招標機關如就未達標準表工程規模之工程,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
              須聘僱有專門技能之技術士為其投標資格,有逾越上開函釋內容及營
              造業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影響部分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之權利。另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
              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正    本: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
副    本:內政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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