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之公共工程,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不得以技術士設定作為投標廠商資 格限制
主 旨: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 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0 月 22 日(97)台專技協字第 011 號函。 二、依內政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70809369 號函釋(詳 附件)略以:「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招標個案,未達上開標準表規定之 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 招標機關如就未達標準表工程規模之工程,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 須聘僱有專門技能之技術士為其投標資格,有逾越上開函釋內容及營 造業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影響部分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之權利。另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 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正 本: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 副 本:內政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