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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700317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
旨:
函詢關於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
高?及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等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8  月 1  日府授工品字第 09730289300  號函。
          二、查本會業以 94 年 1  月 31 日工程管字第 09400037860  號函頒查
              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在案(諒達)。
          三、有關上開機制之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疑義乙節,本會 97 年 4
              月 15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告於本會網站,路徑:政
              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第 11 條第 11 款
              第 1  目規定,已將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新臺幣之金額,以括號加
              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00  元」。故貴府得視
              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工程規模及性質予以考量後,調整上開違約金,並於契約
              明定。
          四、另有關上開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疑義乙節,依本會上開 94 年 1
              月 31 日函檢附之契約參考條款,已明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
              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 20 為上限。至每點扣款之金額上限,
              本會並未明定,請貴府考量說明三之相關規定後,依職權自行訂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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