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詢關於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 高?及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等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8 月 1 日府授工品字第 09730289300 號函。 二、查本會業以 94 年 1 月 31 日工程管字第 09400037860 號函頒查 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在案(諒達)。 三、有關上開機制之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疑義乙節,本會 97 年 4 月 15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告於本會網站,路徑:政 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第 11 條第 11 款 第 1 目規定,已將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新臺幣之金額,以括號加 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00 元」。故貴府得視 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工程規模及性質予以考量後,調整上開違約金,並於契約 明定。 四、另有關上開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疑義乙節,依本會上開 94 年 1 月 31 日函檢附之契約參考條款,已明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 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 20 為上限。至每點扣款之金額上限, 本會並未明定,請貴府考量說明三之相關規定後,依職權自行訂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