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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700231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為避免履約爭議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除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材料設備之檢驗項目,並編列
檢驗費用於招標文件註明
主    旨:有關公告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材料設備檢驗費用是否應於標單項目和單價
          分析表內編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6  月 3  日綜營南辦(97)吉字第 0025 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3  項規定:「機
              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
              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
              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三、有關旨揭疑義乙節,依上開品管要點規定,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應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材料設備之檢驗項目,並編列檢
              驗費用。上開檢驗費用得採明列檢驗項目或內含於材料設備項目;惟
              如屬內含,機關宜於招標文件註明,以避免履約爭議。
正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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