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鼓勵機關重視公共工程設計、加強查核及簡化複評作業,修正「公共工 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主 旨: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 明:一、檢附「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乙份。 二、本次主要修正新增設計品質優良獎獎項,並調整推薦時程為 96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8 月 31 日。 三、機關(構)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點選「工程管理 」,再點選「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即可瀏覽前開相關規定內容與下 載。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 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公會全國聯合 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福建省 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都市計劃學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台灣公共工程學會、中國土 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中國 工程師學會、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測量工程學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 、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中華民國 道路協會、中華民國隧道協會、淡江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國立台北科技大 學土木工程學系、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財 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 程學系、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財團法人嘉農 土木教育事務基金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正修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 系(附件請各單位於本會網站下載)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請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十)工程管字第九○○四五三九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一六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二○○一二四九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三○○二一○六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四○○一九三○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五○○一五六一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五○○二五一三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九六○○一六一五四○號函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 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 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期效益: (一)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 心。 (二)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國 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品 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 三、獎項: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會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 、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上述成員之個別 貢獻度擇優獎勵。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機關別及第三目各工程類別 ,每一機關別之每一工程類別特優一名至二名,優等若干名。 (二)設計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會評審設計品質優良之主辦機關及設計單位。 2.獎項及獎額:特優一名,優等若干名。 (三)品質查核績優獎: 1.對象:推動執行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績效優良之工程主管機關。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至二 名,優等若干名。 (四)個人貢獻獎: 1.對象: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 之人員。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優 等若干名。 (五)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四、推薦方式: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評審: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 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 工程。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工程。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生態工程類工程另有規定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 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 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 ),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 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 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 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 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8)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 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9)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生態工程類其推薦基準除需工程完工驗收一年以上外,並應符合 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 8.不符合前二目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狀況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 電子檔) (4)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8)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 畫書影本及電子檔) (9)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二)設計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推薦條件:設計完成並發包或完工未滿一年之工程。 3.設計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本會得調整之。 5.推薦基準: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3)推薦之設計單位於該工程未曾獲得金質獎。 6.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六:「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 (2)表七:主辦機關自評表 (3)表八:設計單位自評表 (4)表九:主管機關審查評分表 (5)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6)參選作品應提供作品集 A3 大小一式,編排順序:設計意念、 設計重點、特色、設計圖說及各類視覺模擬及現況照片(建築 工程另附基地位置、空間計畫、建築平面、四面立圖、剖面及 透視圖等) (三)品質查核績優獎: 1.推薦機關:本會。 2.推薦類別:分為以下二類: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3.推薦基準: (1)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優良者(前一年本會績效考核 甲等(含)以上)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顯著進步者。 4.推薦方式:由本會依據前小目篩選後通知受推薦者提出候選書。 5.檢附文件:「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查核績優獎申請書」(附件三 ) (四)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 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二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 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規劃設計單位、專案 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等,績效優良人員。 5.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 規定辦理。(附件四) 五、評審組織: (一)本獎評審組織,設初評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 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 (二)初評委員會: 1.初評委員會,分各類施工品質優良獎初評小組、設計品質優良獎 初評小組、品質查核績優獎初評小組及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等。 2.各初評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 評審工作;每一小組置委員五名至七名,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 擔任召集人。 (三)複評委員會: 1.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名至十五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 會公正人士兼任。初評委員會各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評審組織圖如附件五。 六、初評作業: (一)評審方式: 1.施工品質優良獎: (1)依工程類別,由各類工程初評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 審。 (2)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 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評審標準,如附件六之 1、2 。 (4)廠商於查核期程及評審期間承攬其他工程之被查核結果納入綜 合評比。 2.設計品質優良獎: (1)書面審查:由初評小組就受推荐參選之設計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 (2)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 理實地查證。 (3)評審標準,如附件七之 1、2 。 3.品質查核績優獎: (1)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候選機關提供之候選書審查相符後,提「 品質查核績優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 理實地查證。 (3)評審標準,如附件八。 4.個人貢獻獎: (1)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審查 資格相符後,提「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 理實地查證。 (3)評審標準,如附件九。 (二)初評小組定期召開初評會議,決定各類獎別得獎之名單及名次,其 獎額如下: 1.施工品質優良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 過二名。 2.設計品質優良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 過二名。 3.品質查核績優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 過二名。 4.個人貢獻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過二 名。 七、複評作業: (一)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程序如下: 1.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及初評委員會之初評得獎名單。 2.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原因。 3.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得獎名單及名次辦理確認,必要時得予降等 ,未通過複評者,以入圍計。 (二)得獎名單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三)施工品質優良 獎中各類工程之中小型工程(屬第三、四級工程)之獎額,以至少 一件為原則。 八、得獎名單公布方式: 複評會議後公布得獎名單。 九、獎勵: 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 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記二大功。 (2)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 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 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 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 規定適用之。 (二)入圍者: 1.頒發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所屬人員依貢獻度 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廠商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 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入圍廠商者, 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質獎資格, 收回金質獎獎座,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 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 者,並經本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違反第四點第一款第六目第五小目或第七小目規定或因品質不佳發 生國賠事件者。 十、辦理時程: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設計品質優良獎及品質查核績優獎: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作業。 2.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實地評審。 3.每年十月底前召開評審會議。 (二)個人貢獻獎: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2.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3.每年十月底日前完成複審及召開檢討會議。 (三)複評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四)頒獎典禮:每年十二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五)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十。 十一、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二)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三)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四)未經初評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審。 (五)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