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2 期 13-14 頁
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鋼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主 旨:為加強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請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承攬廠商之鋼 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 月 3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134 號及 96 年 3 月 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216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自即日起,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 96 年 5 月 1 日起開工者(依開工報告書認定),承攬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 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 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三、另請依本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209090 號函(詳 附件 1),於規劃設計階段,明定規劃設計單位應將上開鋼管施工架 及防止墜落災害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 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四、檢附上開鋼管施工架國家標準及勞委會研訂之「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 及檢查重點」供參,詳附件 2。 附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工程技字第 09500209090 號 主 旨: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 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能妥善設置及執行,爰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提前於規劃設計階段,即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 日函頒「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點之規定(詳附件 1),就相關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 價之依據。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 11 點 規定辦理;並於工程契約規定承攬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 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估驗時應確實依 承攬廠商實際施做之數量辦理估驗,以落實勞安之目標。 三、有關前述安全衛生設施予以量化並據以估驗計價乙節,請確依本會 89 年 3 月 13 日(89)工程管字第 89003392 號函所附「公共工 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詳附件 2)之規定辦理,不宜採 一式方式計價,俾利承攬廠商據以繪製施工詳圖及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