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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600084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2 期 13-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63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19、5、6、7、8 條
旨:
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鋼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主    旨:為加強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請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承攬廠商之鋼
          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  月 3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134 
              號及 96 年 3  月 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216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自即日起,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 96 年 5  月 1  
              日起開工者(依開工報告書認定),承攬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
              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 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三、另請依本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209090  號函(詳
              附件 1),於規劃設計階段,明定規劃設計單位應將上開鋼管施工架
              及防止墜落災害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
              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四、檢附上開鋼管施工架國家標準及勞委會研訂之「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
              及檢查重點」供參,詳附件 2。

附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工程技字第 09500209090  號
主    旨: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
          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能妥善設置及執行,爰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提前於規劃設計階段,即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  日函頒「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點之規定(詳附件 1),就相關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
              價之依據。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 11 點
              規定辦理;並於工程契約規定承攬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
              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估驗時應確實依
              承攬廠商實際施做之數量辦理估驗,以落實勞安之目標。
          三、有關前述安全衛生設施予以量化並據以估驗計價乙節,請確依本會
              89  年 3  月 13 日(89)工程管字第 89003392 號函所附「公共工
              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詳附件 2)之規定辦理,不宜採
              一式方式計價,俾利承攬廠商據以繪製施工詳圖及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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