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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3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補充說明
主    旨: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有關公共工程是
          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補充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為確保工
              程材料設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
              ,在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陸試
              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行政院備查之「國際實驗室認證
              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當時僅有
              CNACL 一家,現已改名 CNAS) 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
              報告在案(諒達)。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
              規定,各機關引用本會上開函釋,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爭
              議。故就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前決標之案件,除契約另
              有規定外,不適用上開函釋。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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