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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500301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應受該機關
監督規定,函詢補助機關應監督之範圍乙案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應受該
          機關監督規定案,函詢補助機關應監督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  貴部 95 年 5  月 5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50715283 號函辦理。
          二、有關補助機關監督之範圍乙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
              則第 2  條第 1  項已有「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之規定。準此,來函所述受內政部補助
              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建築工程個別採購案,符合本法第 4  條規定情形
              者,該採購應依本法辦理,並受  貴部之監督,以杜流弊。
          三、有關如僅補助工程費,未予補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費及專案管理
              等事項,補助機關是否得不須再委託專業採購機關代辦乙節,查補助
              項目係各補助機關之權責,屬給付行政所受規範之範疇,與本法無涉
              。如僅補助工程費,其他非屬工程採購部分,係由受補助之法人或團
              體自籌經費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本法規定。
          四、另  貴部如考量受補助者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擬洽由營建署代辦,
              以提升採購績效及確保採購品質時,請依本會「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
              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本會 89 年 8  月 2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22888 號函及 89 年
              2 月 2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3847 號函釋例(詳附件),併請
                貴部參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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