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 明:一、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施工監造」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
) 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 施工廠商之
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
三)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 施工廠商放樣、
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五) 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
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六)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
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另依同辦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7
條規定之意涵,監造費用均已含括派駐工地人員直接薪資及相關管理
費用。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
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
受損害之責任。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1
款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
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
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四、另本會 89 年 7 月 13 日 (89) 工程企字第 89017787 號函釋,監
工日報表為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另 90
年 2 月 14 日 (90) 工程管字第 90005104 號函說明四,明定監工
日報表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在案,諒達。
五、又查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如埋入物及混凝土澆置等作
業,對於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影響甚鉅,依委辦監造契約及現行相關
法令,委辦監造者須負起品質及安全相關責任,尤其混凝土澆置作業
,如有疏失,輕則影響使用功能,重則影響安全,而澆置作業亦為屢
次勞安事故發生頻率最高之時機,監造人員更應全程在場監督檢查,
以維施工安全及品質。
六、綜上,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
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如
監造者違反上開規定,主辦機關除應依約逐日扣減其服務費用,並應
檢討其責任或予以撤換;如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另得依政府採購法
、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等規定,追究監造人之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張○○建築師事務所、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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