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3 期 21-24 頁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招標文件明訂委辦專案 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主 旨:檢送本會「研商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推廣、94 年度公共工程 標案管理系統教育訓練、93 年度未結案查核案件處理情形等事宜」會議 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附 件: (五) 「說明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之運作及討論」決議: 1、請各查核小組藉查核時,向主辦機關宣導應依本會 94 年 1 月 31 日工程管字第 09400037860 號函示,將本機制納入新 辦理之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另請於查核前向所屬查核委員 講解本機制及相關表格,以利運作。 2、為因應上開機制之頒行新頒布之查核相關表格易生混淆乙節, 俟本會檢討後,將公布修正版本於本會全球資訊網,請各查核 小組下載使用。 3、檢送本機制實施之常見問題及解答供參,詳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