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5 期 18-19 頁
將「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規定,納入工程招標文件
主 旨:請將「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規定,納入工程招標文 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本會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工程管字第09300210650號函 修正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諒達。 二、旨揭要點第九點,對得獎廠商之獎勵部分,其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 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 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對入圍廠商部分,其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 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 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 方為入圍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另第二項明定:「廠 商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 ,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所承包之工程,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或 本會查核之成績為丙等者。」。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九、獎勵: 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 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 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 特優:最高記二大功。 (2) 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 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 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 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 規定適用之。 (二) 入圍者: 1.頒發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所屬人員依貢獻度 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功一次。 3.廠商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 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入圍廠商者, 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廠商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 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所承包之工程,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查核之成績為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