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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300273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5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旨:
將「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規定,納入工程招標文件

主    旨:請將「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規定,納入工程招標文
          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本會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工程管字第09300210650號函
              修正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諒達。
          二、旨揭要點第九點,對得獎廠商之獎勵部分,其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
              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
              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對入圍廠商部分,其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
              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
              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
              方為入圍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另第二項明定:「廠
              商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
              ,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所承包之工程,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或
              本會查核之成績為丙等者。」。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九、獎勵:
              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 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
                  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 特優:最高記二大功。
                (2) 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
                  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
                  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
                  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
                  規定適用之。
           (二) 入圍者:
                1.頒發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所屬人員依貢獻度
                  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功一次。
                3.廠商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
                  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入圍廠商者,
                  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廠商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
              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所承包之工程,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查核之成績為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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