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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稽字第 10100442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6、63 條
旨:
主辦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採購案之機關為編製施工規範時,應依個案需
求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且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應,避免日後履
約爭議等問題;又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為採購案時,應避免有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主    旨:請加強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品質,避免綁標觸法,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本會近來稽核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等
              採購案,發現主辦機關及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包含技師事務所、建
              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常有以下缺失:
          (一)技術服務廠商方面:
                1.設計成果抄襲或沿用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或訂定超出需求或與
                  需求無關之規格,致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不當
                  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2.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 ISO9000  系列
                  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致造成申訴爭議、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或
                  利益輸送等弊端。
          (二)主辦機關方面:
                1.編製施工規範便宜行事,直接下載本會網站公開之「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未就個案需求與確保工程採購應符合採購法第 2
                  條基於工程採購應屬「定作物」之原則,予以量身訂製相關工程
                  技術規範。
                2.預算書部分項目單價未採量化計價,如: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
                  品質管理作業費…等,僅以一式編列未予量化,致預算審核不實
                  及驗收困難,影響工程完成效益。
                3.未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逕行採用技術服務廠商提出之設計成
                  果辦理發包作業,衍生日後履約爭議。
          二、未來辦理應注意事項及改善措施:
          (一)技術服務廠商方面:本會 101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相關綁標之責任及處罰,已納入本會訂頒
                之投標須知範本。規劃不當或設計錯誤,不符合機關需求,影響工
                程按圖施工及施工品質,導致後續辦理變更設計,衍生工程延宕及
                浪費公帑等情事,涉及:
                1.刑事罰(如:綁標、行賄)
                2.行政罰(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懲戒罰(如:技師、建築師懲戒處分)
          (二)主辦機關方面:
                1.機關訂定服務契約請注意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
                  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
                  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另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不得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
                  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2.機關一旦發現廠商有規劃設計錯誤、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
                  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追究所涉廠商責任。
                3.針對前開缺失本會已陸續函發相關文件:
               (1)90  年 11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令訂定「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2)91  年 1  月 30 日(91)工程企字第 91004186 號函送「如
                    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手冊。
               (3)93  年 6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241261  號函送內政部
                    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所臚列「建築工程規劃設計
                    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4)95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0410  號函送「公共
                    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三、本會網站已建置「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專欄(路徑:本會首
              頁/中央採購稽核/各類相關錯誤態樣/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
              專欄),提供參考宣導。
          四、為落實上揭作法,請各機關注意辦理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宣導並
              列為未來稽核重點項目。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
          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
          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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