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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稽字第 09700428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旨:
為杜絕政府採購案件缺失發生,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
決標辦理情形,各機關應按審計部所查各項缺失加以改進
主    旨: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缺失情形,
          惠請依說明事項加強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屬(轄)機關積極研
          提改正措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請  查照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97 年 8  月 25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3349 號函(如
              附件 1)說明二、(一)及(二)建議事項及本會 97 年 9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52300  號函(如附件 2)說明二至說明三辦理
              。
          二、茲將審計部前揭函摘要如下:  
          (一)有關說明二、(一)略以「…最有利標(含準用)之總決標件數,
                自民國 95 年起已呈逐年減少趨勢。惟經深入研析各機關之採行情
                形,發現部分機關之決標件數仍呈逐年上昇或居高不下等異常情事
                ,…核有諸多作業事項違反…95  年後新增(修)訂規定,且對訂
                頒施行已久之規定,亦不乏重覆發生缺失事項…,顯示此等機關辦
                理最有利標案件必須加強查核。建請督促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加
                強稽核監督異常採行最有利標之機關,以利制度順遂推行」。
          (二)有關說明二、(二)略以「…查核上述機關學校使用『最有利標標
                案管理系統』作業情形,核有諸多填載不確實(如委員人數及出席
                狀況、工作小組人數及採購人員資格、採行之評比方式、委員名單
                是否公告等),以及使用不正確(如輸入擬聘請之委員人數與實際
                不符,以致系統產生 5  倍以上建議名單)等缺失事項,肇致系統
                未能正確示警,亦不利稽核監督及委員遴選機制之落實。鑑於機關
                學校仍有未確實使用系統情形,且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對此類缺
                失亦較少稽核,建請加強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稽核監督,以落
                實最有利標之管考」。
          三、鑑此,惠請利用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貴機關暨所屬(轄)
              機關最有利標(含準用、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斟酌人力及採購異
              常情形嚴重程度,抽樣或全數予以稽核監督;並於本(97)年 10 月
              31  日前,將篩案原則及選案結果先行函知本會。
          四、稽核時惠請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是否有「最有利標
              錯誤行為態樣」及「審計部查核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
              辦理情形缺失事項一覽表」(如附件 1)所彙整之缺失事項;並依本
              會 97 年 9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52300  號函說明三(如附
              件 2),就受稽核監督之最有利標(含準用)案件之工作小組實際運
              作情形,查明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另關於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本會 97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31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另有相關釋例,併請留意。
          五、稽核監督結果,請確實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
              理,並將缺失彙整填列於「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採購案件辦理情形調查
              表」(如附件 3),併每月稽核監督案件辦理情形一覽表彙送本會。
              另建請就通案缺失,責請機關研謀對策,例如研訂(修)採購作業標
              準作業程序,以杜類案缺失發生,有效減少異常採購案源,並利制度
              順遂推行。
正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件   1:審計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3349 號
主    旨:本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  貴會辦
          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法第 69 條後段規定辦理。
          二、本次調查 26 個機關學校民國 95 年至 97 年 3  月間辦理 328  件
              採一購以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辦理情形,總決標金額 19 億 2,0
              68  萬餘元,其個案缺失業通知有關單位改善或處理,茲建請就下列
              事項研謀處理
          (一)加強稽核監督異常採行最有利標之機關,以利制度順遂推行
                貴會為導正機關浮濫採行最有利標及相關違失,自民國 95 年起陸
                續研訂(修)相關法令規定(諸如增訂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等),並督促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經運用貴會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統計結果,最有利標(含準用)之總決標件數
                ,自民國 95 年起已呈逐年減少趨勢。惟經深入研析各機關之採行
                情形,發現部分機關之決標件數仍呈逐年上昇或居高不下等異常情
                事,經調查上述機關學校辦理最有利標(含準用)採購,核有諸多
                作業事項違反上述 95 年後新增(修)訂規定,且對訂頒施行已久
                之規定亦不乏重覆發生缺失事項(詳附件 1、2) ,顯示此等機關
                辦理最有利標案件必須加強查核。建請督促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加強稽核監督異常採行最有利標之機關,以利制度順遂推行。
          (二)加強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落實最
                有利標之管考一
                貴會為加強管考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並強化監督評選委
                員冬遴選機制,業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就辦理異常者顯
                示動態警訊燈號並據以稽核監督,以及自動電腦產生 5  倍評選委
                員建議名單等。惟查核上述機關學校使用該系統作業情形,核有諸
                多填載不確實(如委員人數及出席狀況、工作小組人數及採購人員
                資格、採行之評比方式、委員名單是否公告等),以及使用不正確
                (如輸本擬聘請之委員人數與實際不符,以致系統產生 5  倍以上
                建議名單)等缺失事項,肇致系統未能正確示警,亦不利稽核監督
                及委員遴選機制之落實。鑑於機關學校仍有未確實使用系統情形且
                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對此類缺失亦較少稽核,建請加強最有利標
                標案管理系統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落實最有利標之管考
                。
          (三)督促工作小組落實運作及提昇初審意見品質,促使評選作業更臻周
                延 
                貴會為導正機關多未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現象,以及提昇工作小
                組所擬初審意見品質,並確保評選委員會依法規定辦理評選,前研
                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等相
                關規定,明訂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以及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
                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
                ,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等。惟經調查旨揭機關工作小組運作情形
                ,仍核有:未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人數及資格不符規定、未擬
                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未依規定載明姓名、職稱及專長、受評廠商
                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及差異性等缺失事項,顯示工
                作小組功能未確實發揮,致使上述差異處理規定難以落實執行。建
                請督促工作小組落實運作及提昇初審意見品質,並就實際執行情形
                適時檢討修訂相關規定,俾促使評選作業更臻周延。
          (四)積極檢視整合最有利標之解釋函令、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以
                免採購人員誤解或誤用
                政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制度實施迄今已逾 9  年,其間貴會為促
                使法令更臻周延,多次研修相關法令規定,以及發布諸多解釋函令
                並研訂相關採購作業或運用手冊,公布於該會網站以供機關採購人
                員參用。經查部分函令及手冊,尚有未配合現行法令修正情事(如
                準用最有利標仍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等,詳附件 3),另貴會歷年
                印行之「機關採購服裝作業手冊」、「勞務採購一百問」等,亦有
                部分類同事項,據本次受查機關人員表示,其引用上述函令或手冊
                時,常有未注意法令修訂情況,致生未周情事。建請積極檢視最有
                利標之相關解釋函令、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作業或運用手冊,以免
                採購人員誤解或誤用,肇致作業違失
正    本:行政院公共一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五廳(含附件)

附件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工程企字第 09700352300  號
主    旨:有關貴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本會
          辦理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8  月 25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334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本會為應貴部 97 年 1  月 16 日台審部五字
              第 0970000045 號函,業以 97 年 3  月 13 日工程稽字第 0970010
              6480  號函(附件l) ,責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 96 年財
              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案件;稽核時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
              法、「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及「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
              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一覽表」之缺失事項;稽核監督
              結果,依「探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以落實制度
              之執行,並杜類案缺失再度發生。另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曾於 97 
              年 4  月間,彙整、統計各採購稽核小組 96 年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採
              購缺失,並以 97 年 6  月 2  日工程稽字第 09700227290  號函(
              附件 2),責請各機關留意並避免犯同樣缺失;另副知各採購稽核小
              組加強辦理稽核監督,以杜類案缺失發生。有關貴部建議事項,本會
              將續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案件。
          三、來函說明二之(二),關於「建請加強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作業之
              宣導訓練」乙節,本會業已訂於 97 年 8  月至 12 月針對北區、中
              區、南區、東區及離島地區各機關之需求,分別舉辦政府電子採購網
              各系統教育訓練研習班(課程內容包括最有利標標案管理流程介紹、
              採購權限註冊設定及 IC 智慧卡相關介紹、招標前置作業之委員遴選
              作業、招標前置作業之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招標公告串接流程、最有
              利標決標前置作業、決標公告串接流程等),以實機操作方式上課,
              協助各機關採購人員熟悉系統操作流程。另針對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
              統所顯示之異常案件,本會業已定期辦理查核作業,以 97 年為例,
              計督促約 400  件異常案件之招標機關,針對該等異常案件檢討說明
              ,藉以協助機關瞭解相關法規及正確之操作程序。另有關「…鑑於機
              關學校仍有未確實使用系統情形,且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對此類缺
              失亦較少稽核…」乙節,本會將函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就貴部建議事項
              加強稽核監督。
          四、來函說明二之(三),有關「建請督促工作小組落實運作及提昇初審
              意見品質」乙節,自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敔用後,該系
              統已陸續建立多項自動檢核功能,各機關如有未成立工作小組、工作
              小組人數或資格不符合規定者,將無法辦理招標、決標公告之傳輸作
              業;且該系統於機關辦理決標前置作業時,將提醒機關注意「評選委
              員會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及「個別評選委員評
              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俟機關確認後始得辦理傳
              輸作業,藉以引導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至於個別採購案
              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內容之缺失部份,本會將持續辦理採購專業
              人員之教育訓練並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
          五、來函說明二之(四),有關積極檢視整合最有利標之解釋函令、招標
              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以免採購人員誤解或誤用乙節,本會針對公開
              於本會網站之相關釋例及參考資料,如有因法規修正致須配合調整內
              容者,係以加註說明方式辦理,有關來函所列舉須修正之解釋函令、
              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本會將予以檢視修正。
          六、另來函附件 1  缺失一覽表「評選作業」階段關於外聘評選委員遴選
              程序之缺失,本會 97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310  號
              函已有釋例(如附件 3,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審計部
副    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件 2-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工程稽字第 09700106480  號
主    旨:有關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核有缺
          失情形,請依說明事項加強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轄(屬)機關
          積極研提改正措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請查照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97 年 1  月 16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函(影
              本如附件)說明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
              正確執行」辦理(影本如附)。                                
          二、據審計部調查發現略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
              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
              。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失…『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9  點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
              稽核,惟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
              )曾接受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                      
          三、鑑此,請逕自利用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貴機關暨所屬(轄
              )機關,96  年間以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案件,並斟酌人力及採
              購異常情形嚴重程度,抽樣或全數予以稽核監督;惠請於 97 年 3  
              月 28 日前將稽核篩案原則及選案結果先行函知本會。            
          四、稽核時惠請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錯誤行為
              態樣」及「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
              形缺失事項一覽表」(詳如附件)所彙整之缺失事項。            
          五、稽核監督結果,應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除通知機關就缺失事項提出改正措施外,併責請就通案缺失情形,研
              訂(修)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切實照辦,以落實制度之執行,並
              杜類案缺失再度發生。                                        
正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    件:審計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
主    旨:本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
     據報核有應請 貴會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研謀防範財物採購不當援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落實制度之執
            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l0  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以及辦理設計競賽得採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
              商,其採行毋須經上級機關核准,且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亦可開、決
       標,按貴會編印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將上述方式稱為準用最有利標。
              惟本次調查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核有不當援引上述規定
              辦理情事,舉如採購兼具財物及勞務性質者,其勞務金額低於財物金
              額,卻援引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辨理;採購標的定有標準樣式規格,所
              涉設計範疇甚低,仍採設計競賽辦理等;甚有財物採購案件,原依政
              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
              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次就地調查 33 
              案準用最有利標,即有 6  案有上述情事,占 18.2%,詳附表 l)。
              鑑於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事項,均較最有利標
              寬鬆,不當引用不僅違反法令,亦涉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允宜研謀防
              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並周延相關作業規定,舉如於「最有利標錯誤
              行為態樣」增列相關態樣等,以落實制度之執行。                
          二、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並提昇其受聘意願,以確保評選作
              業程序之遂行                                                
              依據貴會建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財物採購標的共分為 76 類
              ,較諸工程採購之 29 類、勞務採購之 25 類,為政府採購中類別最
              多者;有關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貴會雖已建置名單供機關選
              任,並逐步擴增其類別及人數,惟其設置種類尚未涵蓋各類財物採購
              ,以致機關辦理部分種類之財物採購,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合委員(
              舉如禮品、禮券等),另行簽辦遴聘委員者,亦難遴聘具與採購案相
              關專長之委員,本次就地調查 147  案中即有 32 案(占 22%)之委
              員,未具與採購案有關專長;又採購機關於前開建置名單遴聘專家學
              者時,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375  案(占 36.1%)反映於徵詢
              委員參加意願時,委員有表明不同意參加情事,顯示委員受聘意願低
              落。允宜適時擴增不同財物類別之專家學者人數,並研謀提昇其受聘
              意願,以確保評選作業程序之遂行。                            
          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執行
              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
              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
              失(詳如附表 2),其中尚有於辦理前未評估採購是否屬異質不宜以
              最低標辦理著,或對如何評估財物採購之異質程度差異高低有困難者
              ,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232  案(占 22.3%)反映有困難情
              事,顯示各機關對財物採購最有利標之作業仍未臻瞭解,致未能正確
              執行;另依貴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9  點
              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惟
              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曾接受
              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鑑於財物採購種類繁多,各機關執行
              易生疏漏,且貴會對於財物採購尚未如工程採購,另訂有異質採購認
              定原則等相關作業規定供機關參循使用,允宜適時研訂相關須知範本
              ;並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
              執行。                                                      
          四、研謀解決最有利標執行問題,以周延制度規章                    
              本伺次就地調查 147  件財物採購案,其執行過程另核有共通性之缺
              失事項,諸如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作業方式不一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作業方式不一等,詳述如次,茲提供貴會參考,
              並注意工程、勞務採購有無類比情事,俾適時研修相關法令規定,以
              周延最有利標作業規章:                                      
          (一)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委員請假未出席者有 89 案(占 60.5%)其
                中內聘委員較外聘委員之出席率更低,內聘委員係以機關人員為主
                ,卻未能以採購評選任務為優先,難謂合宜。                  
          (二)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依貴會函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
                須檢送各委員,惟對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各機
                關有請委員簽認者,亦有於召開評選會議宣讀者。              
          (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不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之 1  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客意見
                有異,應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顯示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對評選
                結果有重大影響,惟各機關對初審意見有經機關內部程序核定者,
                亦有逕送評選委員會者,慎重程度不一。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五廳(含附件)

附件 2-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
          工程稽字第 09700227290  號
主    旨:檢送本會彙整、統計 96 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
          採購缺失乙份(如附件),請避免犯同樣缺失,其有類案情形者,請即改
          正,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各部會著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
              及 97 年 4  月間洽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填列之調查資料辦理。
          二、旨揭缺失統計包括:依不同採購性質(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缺
              失摘要、工程採購依不同招標方式(採統包工程或未採統包)及就其
              中履約管理作業之缺失摘要。
          三、副本抄送各部會著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請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
              利標第 9  條之規定,對於所屬(轄)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加
              強辦理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轄(屬)機關積極研提改正措
              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抹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
          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附件3-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採購案件辦理情形調查表.PDF
     附件一-審計部查核政府採購以最有利(含準用)決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一覽表.PDF
     附件二-審計部調查26個機關學校辦理最有利(含準用)決標採購件數及缺失彙整總表.PDF
     附件三-貴會網站登載之最有利標解釋函令、招標文件範本及作業手冊內宜予檢視修正之事項.PDF
     附表1.PDF
     附表2-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95年度財務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一覽表.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一般工程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一般工程履約管理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工程採購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工程履約管理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財物採購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統包工程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統包工程履約管理缺失摘要.PDF
     附件-96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最有利標勞務採購缺失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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