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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法字第 89023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9 年秋字第 19 期 51-52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2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決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
有關之程序辦理之釋疑

主    旨: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 (如採
          購法第五十條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 ,
          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如處分書製發、陳述
          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台融秘字第八九七一一九二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
              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採購行為,其性
              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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